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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咸阳兰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兰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兰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东风路*号。法定代表人肖美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办。权利人咸阳兰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04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241328.05元及迟延履行金2827元,诉讼费2505元,执行费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260.05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