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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王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翀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16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2号。被告:王翀,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王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坤审判员  赵斐审判员  丁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