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王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翀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16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2号。被告:王翀,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王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坤审判员 赵斐审判员 丁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