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祁国朕与王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国朕,王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517号原告:祁国朕,男,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彦明,男,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祁国朕与被告王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祁国朕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祁国朕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国朕撤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祁国朕负担。审判员 梁尚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