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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祁国朕与王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国朕,王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517号原告:祁国朕,男,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彦明,男,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祁国朕与被告王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祁国朕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祁国朕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国朕撤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8元,由祁国朕负担。审判员  梁尚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