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招辉与胡奇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招辉,胡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周招辉,男,1980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胡奇文,男,1963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周招辉与胡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胡奇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胡奇文偿还周招辉砂石款1466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6元。但被执行人胡奇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奇文在大英县天保镇包包河村民委员会有工程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胡奇文在大英县天保镇包包河村民委员会工程余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成代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国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