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华、谢玲与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谢玲,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华,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谢玲,女,汉族,1988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科创园区孵化大楼。法定代表人:陈清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华、谢玲与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华、谢玲支付违约金8126.12元、仲裁费6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88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