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栋梁申请执行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梁,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王栋梁,男,汉族,1976年2月10出生,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王栋梁与被执行人王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柏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