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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栋梁申请执行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梁,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王栋梁,男,汉族,1976年2月10出生,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王栋梁与被执行人王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柏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