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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德芹与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芹,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芹,女,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张雪梅,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德芹与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已被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张雪梅位于鸡冠区X小区X号楼X-X,建筑面积327.05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二、轮候查封张雪梅位于鸡冠区X小区X号楼X-X,建筑面积302.33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