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1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黎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黎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1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雷鸣镇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女,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雷鸣镇人,农民,系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妻子。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雷鸣镇人,农民,住该墟。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雷鸣镇人,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雷鸣镇人,农民,系被执行人黄某某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某、黎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通知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提供被执行人林某某位于雷鸣镇人民西路26号二层楼,及老市一间老房屋。经本院查询均未有房产登记及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未有银行存款。本院依规定将被执行人林某某列为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绪玺审判员 毛学媛审判员 梁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威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要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蒙绪玺撰稿:蒙绪玺校对:钟威明印制:钟威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14日印制(共印6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