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艳丽与白山市浑江区龙嘉时尚宾馆、王雪旅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白山市浑江区龙嘉时尚宾馆,王雪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363号原告:王艳丽,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升,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龙嘉时尚宾馆。经营者:许铭,女,1987年3月13日生,身份证号为×××,汉族,个体业主,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桂涛,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住白山市。原告王艳丽诉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龙嘉时尚宾馆、王雪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恩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龙嘉时尚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雪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9日6时许,原告住宿被告宾馆,因卫生间与卧室之间门槛过高、地滑,原告洗浴出来摔倒致右胫骨骨折,两次住院37天,产生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被告王雪于2016年11月17日收去原告的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等,原告主张赔偿未果。被告许铭是白山市浑江区龙嘉时尚宾馆工商登记字号当事人,被告王雪是白山市浑江区龙嘉时尚宾馆实际经营者,其收去原告的医疗票据、病历等材料并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上加盖“如家酒店白山火车站店”公章,“公章”上的酒店未经工商登记注册,行为违法。被告许铭、王雪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被告应予赔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7878.50元、住宿费1952元、交通费4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残疾赔偿金(待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诉讼费用及实际发生的费用。开庭时补充称“第二次治疗的票据也交给被告的工作人员,被告的工作人员给出具了收据”。被告辩称:第一、答辩人在卫生间内铺设的是防滑地砖,设有防滑胶纸、拖鞋、防滑地巾等设施,且卫生间与室内连接的台阶高度仅为10厘米左右,并不高于正常的住宅楼梯高度,答辩人在卫生间门口也贴有提醒标志,故答辩人已完成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已在答辩人处居住两天,应注意到卫生间门口存在台阶。原告诉称受伤时间是2015年11月19日上午6时,在东北该时段还没亮天,进行洗浴不符合正常的生理作息时间,且原告诉称受伤如何发生答辩人并不知情,是否与答辩人有关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被告王雪系通化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并不是答辩人的实际经营者。综上,答辩人认为本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王艳丽入住白山市浑江区龙嘉时尚宾馆。19日,王艳丽在宾馆内受伤,经120车辆送至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2月8日出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医嘱建议“患肢不负重3个月,门诊复查,休息1个月”。因住院和检查支出27525.50元。期间支出交通费1160元。出院后从白山市至大连市支出交通费3500元(乘坐带担架小客车)。2015年12月18日支出检查费281.85元。2016年3月15日支出检查费133.35元。2016年6月23日支出检查费655.30元。2016年6月30日支出检查费1264元。2016年9月27日支出检查费138.30元。2016年11月7日再次至白山市中心医院住院医疗,期间行全麻下行胫骨切开髓内钉取出术,11月26日出院,诊断为“胫腓骨干骨折(陈旧性)”。医嘱建议“半年内避免剧烈活动、活血化瘀、补钙、对症治疗、休息半个月、病变随诊”。支出医疗费7880.20元。应王艳丽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吉林华远司法鉴定中心就其申请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误工期限、后续治疗费用等内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吉华远司鉴中心(2017)法临鉴字第1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王艳丽左胫腓骨骨折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评定为18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评定为1万元。因鉴定支出费用5180元。王艳丽系大连信天海洋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顾问,事发前一年月平均收入为3200元,事发后单位出具证实材料证明因误工未发放工资。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白山市工商局浑江分局个体户信息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条、医疗费票据、照片、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个人工资证明、情况说明、工资表、住院病案、个人已参保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住在白山市浑江区龙嘉时尚宾馆期间摔伤,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确系洗浴后跨越门槛时所致,但根据高度概然性原则,应为可能。宾馆方在洗手间和居住区之间砌筑门槛,来往不便,与常人习惯相悖。虽在门槛处张贴“小心地滑”字样的提示标志,但布设在脚下,难以起到醒目提醒作用,严格来说,其未尽到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成年人,入住前应首先查看居住条件,入住后应注意防范风险,其未能谨慎应对,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双方责任比例以50%、50%为宜。王雪非宾馆经营者,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37878.50元(281.85+133.35+655.3+1264+138.3+27525.5+7880.20)、误工费19200元(3200×180÷30)、护理费10873.80元(120.82×90)、交通费4660元(1160+3500)、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100×37)、残疾赔偿金48019.72元(24009.86×20×10%)、营养费9000元(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100×60)、鉴定费5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3000元,合计141512.02元。白山市浑江区龙嘉时尚宾馆负担其中的50%,为70756.01元。住宿费与损害间无必然联系,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龙嘉时尚宾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给原告王艳丽各项损失合计70756.01元;二、驳回原告王艳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艳丽、被告白山市浑江区龙嘉时尚宾馆各自负担25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