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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汉友与于志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友,于志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张汉友,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黄岚办事处。被执行人于志威,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黄岚办事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002执1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