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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万科、赵荣珍等与李琼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科,赵荣珍,李琼珍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1029号原告:李万科,男,1934年1月30日生,彝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原告:赵荣珍,女,1937年8月11日生,彝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莎白、梅倩(实习),云南辩策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琼珍,女,1968年12月31日生,彝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仙,云南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原告李万科、赵荣珍与被告李琼珍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原告李万科、赵荣珍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科、赵荣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科、赵荣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万科、赵荣珍负担。审判员  李翠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