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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姜嘉祥与钱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嘉祥,钱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1民初826号原告:姜嘉祥。被告:钱红卫。原告姜嘉祥与被告钱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嘉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红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嘉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钱红卫偿还借款1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原告姜嘉祥陆续按照被告钱红卫的要求给其亲属于学军汇款102200元、黄世勇汇款50000元,给被告现金10000元。2017年2月18日,被告钱红卫与原告姜嘉祥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合同内容为钱红卫向姜嘉祥借款160000元,以其雷克萨斯****汽车一台(车牌号为****)作为抵押。该车已于2017年1月18日过户到原告名下。2017年2月26日,被告钱红卫找到姜嘉祥签订抵押协议,要求以该车做抵押,以姜嘉祥的名义从贷款公司贷款,由钱红卫负责偿还,并重新以钱红卫的房产一处(****)作为16万元借款的抵押物,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被告经多次催要后拒不还款。钱红卫未作答辩。钱红卫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姜嘉祥提供的证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8日,被告钱红卫与原告姜嘉祥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向姜嘉祥借款16万元,以其雷克萨斯****汽车一台(大架子号:*)作为抵押,抵押期限至2017年5月18日,并协助姜嘉祥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2017年2月26日,被告钱红卫找到姜嘉祥签订抵押协议,要求以该车做抵押,以姜嘉祥的名义从贷款公司贷款,由钱红卫负责偿还,并重新以钱红卫的房产一处(****)作为16万元借款的抵押物,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被告经多次催要后拒不还款。以上事实,有姜嘉祥提供的2017年2月18日钱红卫与姜嘉祥签订的车辆抵押合同、2017年2月26日钱红卫与姜嘉祥签订的抵押协议、姜嘉祥给钱红卫及其亲属的转帐记录在卷佐证,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的审查,该事实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姜嘉祥与被告钱红卫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背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姜嘉祥要求被告钱红卫偿还借款160000元。综上所述,对原告姜嘉祥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姜嘉祥借款1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预交),由钱红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维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