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淼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兰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河西新区。法定代表人祁国君,局长。委托代理人蒋金波,扎兰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员。被执行人李淼,女,1974年6月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淼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李淼在2017年7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720元,余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行审5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姜凤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