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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黎志伟与张爱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志伟,张爱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247号原告:黎志伟,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强,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咏贤(原告妻子),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被告:张爱枝,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军(被告丈夫),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志伟诉被告张爱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志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黎志伟预交),根据《民事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原告黎志伟承担。审判员  欧泽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超蕾阳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