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6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黎志伟与张爱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志伟,张爱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247号原告:黎志伟,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强,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咏贤(原告妻子),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被告:张爱枝,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军(被告丈夫),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志伟诉被告张爱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志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黎志伟预交),根据《民事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原告黎志伟承担。审判员 欧泽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超蕾阳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