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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2017年4月7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公诉刑诉(2017)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承德县东小白旗乡东小白旗村上坟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冥币点燃,不慎引发山林火灾,致使东小白旗乡东小白旗村的林木过火。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面积共计428.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93亩(其中一般公益林地面积32.6亩,重点公益林地面积260.4亩),宜林地面积126.2亩,疏林地面积9.3亩,场内被过火林木为油松、落叶松、柞树、栗子树、杨树、杏树等。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未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承德县东小白旗乡东小白旗村上坟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冥币点燃,不慎引发山林火灾,致使东小白旗乡东小白旗村的林木过火。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面积共计428.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93亩即合19.5公顷(其中一般公益林地面积32.6亩,重点公益林地面积260.4亩),宜林地面积126.2亩,疏林地面积9.3亩,场内被过火林木为油松、落叶松、柞树、栗子树、杨树、杏树等。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某、赵某1、潘某某、赵某2、刘某某、王某某、宋某某、赵某3、杨某某、王某1、高某某、雒某某、杨某1、马某某、于某某、王某2、林某某、赵某4、杨某2、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6日因赵某某上坟导致自家山林被烧的事实;2、被害人于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6日东小白旗村的赵某某上坟烧纸引发山火,红旗林场部分林木被烧的事实;3、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6日,部分个人山林和红旗林场山林因赵某某上坟引发山火被烧了,还有14组小组所有林,小组没啥要求,让赵某某把被烧的地方重新种上树;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6日上午,我去西南沟里的南大地搂地,看到赵某某骑摩托车上来,拿着一把铁锨还有上坟纸去沟里了,后赵某某骑摩托车出沟了,后我看见沟里有很大的烟,一会儿村里来人救火了。当时去上坟的就只有赵某某没有别人;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6日上午10点左右,赵某某开车来找我买了20元上坟用的纸钱,有两大捆纸钱,七八沓冥币,赵某某拿上纸钱就走了;6、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6日8点多钟吃完饭赵某某去东小白旗那边修车去了,到中午11点多钟才回来;7、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6日10点来钟,我看到赵某某骑着摩托车从沟外进来,后座上带着一捆上坟纸,约半小时发现沟里有烟了,我看见赵某1进沟去了。我听人说沟里的火是赵某某上坟烧纸弄着的;8、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赵某某红色125摩托车长期在我家门口扔着,2017年4月6日我在上班,白天不在家,赵某某没联系过我;9、证人周某某、赵某5、董某某、王某3、宋某1、王某4证言,证实2017年4月6日,得知着火了,听说是赵某某上坟造成的;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对案发环境勘查,未发现周围有农民劳作的痕迹,又对失火现场周围坟地上坟的痕迹排查,其他坟均无新上坟烧纸痕迹,只有梁脖上第二个坝台中间靠第三坝台根处有一孤坟,此坟坟头上留有被烧过杂草的灰迹,坟头纸已烧没,距坟门前2米有新鲜烧过的白色灰迹,系上坟烧纸所留的纸灰,用手触摸有余温,此上坟烧纸时间距当时不长。此次森林火灾系有人在此孤坟前用火引发山火;11、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对上坟地点进行指认;12、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承德县东小白旗乡东小白旗村森林失火案中过火面积共计428.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93亩(其中一般公益林地面积32.6亩,重点公益林地面积260.4亩),宜林地面积126.2亩,疏林地面积9.3亩;13、承德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对被告人赵某某上坟所用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14、承德县东小白旗乡东小白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烧树木的权属且证明被烧树木各户均已协商赔偿;15、承德县东小白旗乡某村民委员会出具权属证明,证实2017年4月6日东小白旗乡东小白旗村失火我村林木被烧权属属于某某、高某某所有,未烧其它村民的山林;16、承德县红旗林场出具的证明证实2017年4月6日东小自旗乡东小白旗村赵某某在上坟引起火灾,烧毁姚家前坡落叶松和阔叶混交林为国有林,经营管理权归红旗林场所有;17、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系传唤到案;18、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出具办案说明,证实该局在办理失火一案时,因有的被害人不在家,经电话联系,失火民事处理一事同意由其亲属代理或全权处理;19、协议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与每名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承德县红旗林场均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20、户籍证明,证实赵某某系成年人;21、承德县森林公安局传唤证,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系传唤到案;2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对上坟烧纸时不慎引发山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期间禁止野外用火的规定,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即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玉杰审 判 员  王 富人民陪审员  雒明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 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