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黄素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黄素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2民初9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2033XP。负责人:任奔滔,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素芸,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黄素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素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95997.75元、截至2016年2月6日的滞纳金38381.81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11日的利息为85101.46元;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95997.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份《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向原告申领了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9。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持信用卡透支消费可享有最多50天的免息期,如逾期未还清欠款,则原告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在当月月结时向被告计收利息。此外,合约中还约定,长城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被告在还款期内没有交足最低还款额,原告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加收滞纳金。之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了透支消费,但却未依约还款,截至2016年9月13日,被告尚拖欠原告透支本息合计295332.48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黄素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7日,被告黄素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提交《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申领信用卡一张,并表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利息和收费的第1点约定,甲方(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以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低还款额-已还款金额)×5%);第2点约定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乙方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乙方对透支额适用上一条款关于免息和计收透支利息的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第四条对账单及还款第4点约定,甲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如甲方选择全额还款方式,则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乙方免收甲方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如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第六条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收费表约定,透支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之后,被告持涉案信用卡进行多次刷卡消费,但未按约进行还款,截至2017年7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本金195997.75元、利息85101.46元,以及截至2016年2月6日的滞纳金38381.81元。原告在庭审中明确,2016年2月6日之后不再计算滞纳金。以上事实,有《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还款流水单、欠款明细表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素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申领信用卡,双方应根据《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持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依约还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的透支本金,以及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的利息和滞纳金。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195997.75元、滞纳金38381.81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11日的利息85101.46元,自2017年7月12日起,利息以195997.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被告黄素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素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95997.75元、滞纳金38381.81元以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11日的利息85101.46元,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以195997.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0元,由被告黄素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雪梅人民陪审员 李少芳人民陪审员 王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慈芳附件一:本案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二:申请执行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