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米城良与康秀琦、李化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城良,康秀琦,李化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710号申请执行人:米城良,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康秀琦,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李化南,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业户,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新农乡永祥龙村李油坊屯*组,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桂花苑*栋***室。上列当事人因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康秀琦、李化南已按照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5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米城良与被执行人康秀琦、李化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