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军涛、靳翠玲因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诉治安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涛,靳翠玲,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潘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607号原告董军涛,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靳翠玲,女,汉族,1973年6月9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王兴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麦成,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杨小强,该局民警。第三人潘德辉,男,汉族,1954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董军涛、靳翠玲因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诉治安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7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军涛、靳翠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军涛、靳翠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军涛、靳翠玲负担。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易京京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阿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