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4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媛媛与全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媛媛,全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刘媛媛,女,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小佳河镇居民,现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全明军,男,朝鲜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刘媛媛与全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媛媛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全明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媛媛向法院申请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4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升审判员  李建勋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