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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学兰与陈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民初2418号原告:刘学兰,女,195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陈彪,男,196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刘学兰与被告陈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学兰、被告陈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学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4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被告承包张集长春休闲中心装修工程,被告安排原告在此做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3450元,于2016年2月6日立欠条一张,但此款至今催要未果。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工资欠条一张。被告经质证,对该欠条无异议。陈彪辩称,欠条是我写的。原告要我写欠条是为了证明她在那打工,我当时写条子的时候,就说了,我不是老板,不是包工头,我写欠条没有用。我当时是欠考虑才写了欠条。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彪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刘学兰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刘香兰长春休闲中心工日64.5付1500元.2016.2.6陈彪送2000元,下欠3450元陈彪2016.2.6.”。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欠原告3450元劳动报酬,有欠条为证。庭审中,原告认为计算错误,只要求被告支付3000元。本院询问了在陈彪处打工的刘德云,其称男工每天报酬120元,女工每天报酬100元。据此测算,原告工作64.5个工日,劳动报酬为6450元,双方认可已经支付了3500元,尚有2950元未支付。被告辩称,其与原告都是在他人处打工,不存在欠原告工资。本院认为,若被告认为其与原告一样,都是共同为他人打工,共同在他人处领取工资,则被告完全可以调取复制他人处工资表等证据即可证明其所述,但被告未提供此类证据;若被告认为其与原告不构成劳务关系,则被告根本无需与原告进行工日结算并向原告出具欠条。综上,原告接受被告工作指示,完成被告确定的工作任务,被告与原告结算确定工日并出具工资欠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3000元,其中29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5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学兰劳动报酬2950元;二、驳回原告刘学兰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彪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杜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