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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齐王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齐王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安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081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齐王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江林新城D区。负责人XX,主任。被告西安市规划局,住所地西安市劳动路178号。法定代表人惠西鲁,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宏奇,西安市规划局城中村和棚户区规划管理处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齐王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不履��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齐王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齐王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齐王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阿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