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白金莲与吴桂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莲,吴桂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754号原告:白金莲,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吴桂江,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白金莲与被告吴桂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白金莲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金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金莲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