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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白金莲与吴桂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莲,吴桂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754号原告:白金莲,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吴桂江,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白金莲与被告吴桂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白金莲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金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金莲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