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莉、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莉,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关莉。被执行人: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印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印国,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关莉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档案、证劵信息,被执行人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账户余额为零,被执行人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5个账户累计余额77.09元。到德州市不动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套房产已抵押给工商银行德州分行,并被9个案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1套房产已被11个案件轮候查封。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了解被执行人公司暂无财产履行义务。2017年4月27日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关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树龙执行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异书记员 雒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