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金福与刘忠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福,刘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保4号申请人:刘金福,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申请人:刘忠林,男,汉族,1954年4月22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金福与被申请人刘忠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金福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忠林的征地补偿款(土地位置位于锦州市太和区)50万元。申请人刘金福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50万元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忠林的征地补偿款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天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