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东江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江,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01执60号申请执行人:吴东江,男,汉族,1987年1月15日生,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吴东江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510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55621.09元,执行费734.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55621.09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杰斌审判员 杨新宇审判员 赖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