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漳州市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庆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庆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676号原告:漳州市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县一建办公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917937717。法定代表人:许高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华,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曾庆滨,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庆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漳州市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曾庆滨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员 吴西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伟煌书 记 员 王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