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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春强、刘远娟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强,刘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强,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被执行人:刘远娟,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申请执行人李春强与被执行人刘远娟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7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远娟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代理审判员  廖国良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海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