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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桂娥与董其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娥,董其成,李春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198号原告:张桂娥。被告:董其成。被告:李春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娥与被告董其成、李春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桂娥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桂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成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