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桂娥与董其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娥,董其成,李春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198号原告:张桂娥。被告:董其成。被告:李春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娥与被告董其成、李春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桂娥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桂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成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