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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艳霞与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霞,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邹玉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2375号原告:孙艳霞,女,1979年2月5日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286号1-2层。法定代表人肖平,经理。第三人:邹玉斌,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孙艳霞与被告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邹玉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买房款及定金96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0日,经被告介绍,原告与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坐落在道里区安德街42号1栋3单元102室房屋卖给原告,房款56000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将房价款及订金96000元,其中有中介费1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收款后,为原告出具收据。原告按约定履行义务后,被告却不按合同义务履行,将原告交付的房款截留,导致原告购房目的不能实现。现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履行,被告不守诚信的行为有悖于法,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3月20日邹玉斌、孙艳霞、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其他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方式合法有效,原告应按约定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艳霞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20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超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霍喜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