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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文俊与王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2394号原告:董文俊,男,195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王玉明,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月,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文俊诉被告王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文俊、被告王玉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文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玉明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支付至2013年9月13日,以后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5%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被告王玉明于2010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15%,并于当日立据。利息支付至2013年9月13日。为维护原告正当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王玉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经济困难,希望只还本金不还利息。本院认为,王玉明承认董文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董文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董文俊要求王玉明立即支付借款10万元及承担年利率15%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文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从2013年9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开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