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8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谢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谢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168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18号高新大厦9楼12号。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谢冰,男,汉族,1981年3月18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谢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啟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