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4653号原告:黄某1,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黄某2,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诉被告黄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4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不履行法定预交诉讼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伍利群人民陪审员 何燕芳人民陪审员 向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