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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苗某某,女,生于1965年4月12日,住陕西省洛南县。被执行人高某某,男,生于1966年5月28日,住陕西省洛南县。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陕1021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苗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高某某主动履行了100000元,申请执行人苗某某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