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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建强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建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刑终28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建强,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邯郸市丛台区(邯郸县)尚壁镇后亓固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7月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巡警大队抓获,并于当日被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辩护人邢兴发,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建强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彭某1提起民事诉讼一案,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冀0429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潘建强不服,提出上诉。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潘建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勇、王海枫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潘建强及辩护人邢兴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6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潘建强骑摩托车来到永年区小龙马乡何营村其岳母唐某家找其妻子彭某1,与彭某1就离婚和看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潘建强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捅了彭某1一刀,彭某1呼喊,唐某听见后赶来,同时彭某1被捅伤后掉头往回跑,被告人潘建强往东追赶彭某1,又连续捅了彭某1两刀,并用刀捅伤闻声赶来的唐某,后被告人潘建强向西逃跑。潘建强在逃跑过程中将刀子扔在附近村民家的院子里,现刀子已被提取。经法医鉴定,唐某肝脏破裂,伤情构成重伤二级,伤残十级;彭某1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抓获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作案工具照片、原永年县中医院出具的住院病例、被告人潘建强辩认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证明。2、被害人唐某陈述,2016年农历五月十二晚上十点来钟,其邻家嫁闺女来其家告诉其串亲戚,其把邻家送走之后,还没有回到家里,其看见潘建强从其家西边过道里出来了,他说在其家门口转了两个小时了,其问潘建强干啥来了,他说其来看孩子了,其说孩子睡了,不让他进门。潘建强就说其们没安好心,说着就吵吵起来了,其闺女彭某1出来后就跟潘建强说把离婚的事情说清楚,并给他父亲、姐姐打电话,让他们过来把事说清楚,潘建强听说叫他父亲来,就跑着往西走了,其闺女从后面追他,还说你父亲不来,说不清你不能走,往西追了一段儿,其听见其闺女喊:“救命啊,救命啊,杀人了。”其听到闺女喊声,往跟前跑,快跑到跟前时,其闺女转身往回跑,潘建强在后面撵着,其跑到跟前,潘建强就把其捅伤了,后潘建强往西跑了。3、被害人彭某1陈述,2016年农历五月十二晚上十点左右,其父母从家里往外送邻家,其在家里洗碗,过了几分钟,听到街门口潘建强在说话,其从家里出来到街门口,潘建强说要看孩子,其不让他看,说去民政局把婚离了。后来其为了把离婚的事说清,给潘建强父亲和他姐姐打电话,说潘建强来其家闹事了,让他们过来把事说清楚。潘建强父亲说让潘建强接个电话,潘建强不接电话,他听说他父亲要来,就往西跑了。其在后面追他不让跑,等他父亲来了把事说清楚。往西跑了一段儿距离,快撵上潘建强时,他就打其,感觉左肩膀凉丝丝的,觉得肯定是流血了,其边喊救命便转身往回跑,跑了两三步远腰上被潘建强捅了一下。其被潘建强捅伤后,就往回跑,潘建强在后面追其。其母亲听见喊声,往其跟前跑,其往回跑,到其母亲跟前也没停,其跑过去之后,就见其母亲受伤流血了,其母亲说连她也被捅了,潘建强捅人后往西跑了。4、证人胡某的证言,2016年6月16日晚上,其听到外面有吵架的声音,出门看到唐某和她女婿正在吵架,其就劝唐某的女婿现在天晚了,你回去吧,有什么事情明天再说吧。其劝了他几句,他也不走,其就回家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其在家又听到外面有吵架的声音,其又出来了,看到唐某闺女彭某1正往西向东跑,当时其看到彭某1身上顺着腿往下正流着血,由于天黑具体什么部位受的伤不知道。其看到唐某在街上简易厕所旁边的灰渣上面坐着,旁边围着好几个人,其中其听到有人说赶紧去拿布,唐某被捅了一刀,救护车过来后把唐某、彭某1拉走了。5、证人孙某1证言,2016年6月16日晚上,其从外面回家,走到邻居唐某家门口,看见唐某、彭某2、彭某1和女婿在说话,回家后没过多长时间,听见大街上有人喊杀人了,其出去看到彭某1在其家街门口用手捂着腰部,血从腰部顺着裤子往下流,往东看见彭某2扶着唐某,唐某手捂着肚子,后彭某2将唐某扶到了街上的简易厕所边坐在了地上,唐某脸色变了,身上有伤,彭某2掐着唐某的人中,其用布捂着唐某的伤口,等救护车过来后,其才回家,彭某2说是女婿用刀将唐某和彭某1捅了后往西跑了。6、证人彭某2(唐某丈夫、彭某1父亲)证言,2016年6月16日晚上10点左右,其、妻子唐某和女儿彭某1从家里出来,往外送人,送走后回到街门口的时候,见潘建强从西边过来了,待他走到其家街门口时,其问他来干啥来了,他说来看孩子,因为其女儿和潘建强正在闹离婚,其们不让他看孩子,说着说着就争吵起来了,潘建强要往家里去看孩子,其女儿就往外推他,一直把他推到其家街门西边十来米处,其就听其女儿喊杀人了,其不认为潘建强会拿刀子捅人,往跟前走的慢,其妻子先到其女儿跟前的,随即返回来了,用手攥着左胸部下面的伤口,其妻子跟其说:“连其也捅了。”捅了其妻子后,潘建强往西跑了。7、证人李某的证言,2016年6月16日晚上,其去唐某家告诉她说其闺女到2016年6月22日结婚,让唐某给其闺女串亲戚,约半个小时其从唐某家出来,看到唐某的女婿从唐某房西侧的过道朝唐某家走,当时唐某和她丈夫彭某2在门口送其还没有回家,其听到彭某2问他女婿去哪儿,其听他女婿说去唐某家看孩子,后来其就回其家了。8、证人潘某1(潘建强姐姐)证言,那天晚上,其弟媳妇儿彭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叫上管事儿的人,都去何营她娘家,说其兄弟现在她家,把彭某1跟其兄弟潘建强离婚的事情说清楚。其骑着电三轮车去其父亲家,其父亲说彭某1娘也给他打电话了,说彭某1另找到人家儿了。正在路上走的时候,潘建强给其打电话,让其和其父亲去接他,说他在西沿村桥那儿。其们听说他不在何营了,就没有再往何营去。第二天早上,彭某1家亲戚到其家里,说建强把彭某1和她娘用刀捅伤了,让其们去医院看看。其去过三回,还给交了一万块钱住院费。其打电话给其兄弟,问他到底怎么回事,他说他要走,到现在其也不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9、证人潘某2(潘建强父亲)证言,内容与潘某1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当天,其儿子潘建强给其打电话,说他亲家报警了,让其去接他,到家里后,他跟其说用刀子把彭某1捅了。第二天上午,其听说在永年中医院住院,到医院后,彭某2跟其说建强把彭某1和唐某都用刀捅了,还跟其比划唐某被捅的部位,其给他们交了一万块钱住院费。回来后,其就问建强把他岳母也捅了,建强说没有捅他岳母,他岳母没在他跟前。10、证人任某证言:其在老家养了几十只羊。其在老家院内拾得一把木把的单刃刀子,长20公分左右,其以为是前两天买羊的掉的。拾刀子的时候刀子上有血,血还不少。其拾了刀子后磨了磨,还想以后杀羊用。11、被告人潘建强供述,2016年6月16日下午6时30分下班后,其骑摩托车到永年县小龙马乡何营村其岳母家,当时在闹离婚,其去看孩子,当时没有进村,在洺李路上转,看见路中段路北侧有一个五金门市,便买了把刀子防身,后进到村里把摩托车停放在村西边的一处新盖的房屋前面的空地上,步行往彭某1娘家走,在她家附近转了一阵子后,一对夫妻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去彭某1娘家里了,随后其躲到她家西边的一个过道里,几分钟的时间,那对夫妻从她家里出来,其见岳父、岳母把那对夫妻送出来了。其从过道里出来走到其岳母家门口,对着其岳父、岳母说:“准备定亲了?”其岳父说看他们过得好了找事来了,说着就吵吵起来了。随后其妻子彭某1从家里出来了,其说看看孩子,他们不让其看,不让其进门,还给其父亲、姐姐打电话,说让管闲事的都来。其岳父拿了根木棍还想打其,其见状就往西跑了。跑了一段后其想其有理,就往回返,见彭某1和她父母都还在门口,这时候,她家东边邻家一个叫奶奶的出来了,劝其让其走。后来,她们又给其父亲、其姐姐打电话,让他们来把事说清。其不想大半夜的都来这边干啥,就往西跑走了。其妻子从后面撵其,不让其走,她父母还喊她,让她别撵了。她不听,在后面撵其,撵上其拽着其左胳膊不让其走,说让你家人来把事说清。其当时着急,从身上拔出刀子,反手握着,朝她脖子上刺了两下,其妻子喊:“杀人了。”喊着就往回跑,其在后面追了一米左右距离,又往她腰上捅了一下,捅完之后其就往西跑了。在跑的过程中把刀子扔到一个破房房顶上了。其一直步行走,给其姐姐回电话,说其把其妻子用刀捅了,他们把其接回了家。12、原永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经鉴定,唐某肝脏破裂,左胸前4.5cm缝合创、胸腹部18cm手术切口,构成重伤二级;永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唐某肝破裂修补术后,损伤程度评定为伤残十级。13、原永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经鉴定,彭某1右腰后侧3.8cm缝合创、左肩处3cm缝合创,构成轻微伤。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案发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建强因家庭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潘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建强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潘建强没有故意伤害唐某,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判处。邯郸市检察院出庭意见,鉴于被告人认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潘建强与彭某1就离婚和看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潘建强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彭某1和唐某捅伤,经法医鉴定,唐某肝脏破裂,伤情构成重伤二级,伤残十级;彭某1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被害人唐某、彭某1的陈述、被告人潘建强供述、证人胡某等人证明、法医鉴定意见、相关病历及单某等。上述证据已经一审、二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潘建强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自愿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对原审被告人潘建强予以谅解,并撤回民事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潘建强因家庭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建强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潘建强没有故意伤害唐某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潘建强自愿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原审被告人潘建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河北省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刑初17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潘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军良审判员  张耀旗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冀荟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