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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龙与王永生、辛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王永生,辛秀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889号原告:刘龙,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生,男,52岁,汉族,农民。被告:辛秀萍,女,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与被告王永生、辛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龙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龙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剩余87元由原告刘龙负担。审判员  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