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龙与王永生、辛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王永生,辛秀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889号原告:刘龙,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生,男,52岁,汉族,农民。被告:辛秀萍,女,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与被告王永生、辛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龙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龙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剩余87元由原告刘龙负担。审判员 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