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执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李某某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3964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偿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部分申请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4)巴法民初字第04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