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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邹城市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与王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城市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王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831号原告:邹城市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梁宝寺镇红旗路路北。负责人:刘玉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萍,山东源诚(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叶,山东源诚(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晴,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设,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城市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与被告王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邹城市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城市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邹城市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德鹏审 判 员  王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钰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