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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倪化勇、刘开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化勇,刘开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倪化勇,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开彩,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化勇与被执行人刘开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2017年4月21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网络银行查询了支付宝和京东信息,向证券管理机构查询证券信息,2017年4月27日向房产部门查询房产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经三次查询均无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海峰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谭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东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