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正红与张林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红,张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王正红,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执行人:张林建,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本院执行王正红与张林建保证合同(2015)大民初字第016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2430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林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林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