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游泽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泽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3刑初62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泽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2017年4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取保候审。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泽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韵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泽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游泽成驾驶川C×××号小型汽车在自贡市贡井区××菜市场院坝内倒车时,将被害人何某某撞倒,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游泽成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故责任呢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贡井区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游泽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系双侧广泛性肋骨骨折继发肺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游泽成与被害人何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泽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泽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泽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事实且有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贡井区大队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受案回执说明等,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情况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害人何某某的户口簿复印件,死亡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赔款通知书,证人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游泽成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查询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泽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被告人游泽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故责任呢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游泽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游泽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泽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柳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