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爱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爱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1053号罪犯李爱云,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芦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爱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长中刑执字第011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爱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八个表扬,考核余分491.5分。罚金四万元,已缴纳一万元。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爱云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犯财产刑能够履行而未积极履行,酌情调整该犯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爱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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