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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世海与付关吉、蒋德芬、张金花、付幽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海,付关吉,蒋德芬,张金花,付幽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海,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付关吉,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蒋德芬,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张金花,女,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被执行人付幽亚,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了王世海与付关吉、蒋德芬、张金花、付幽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付关吉、蒋德芬应返还王世海人民币120000元。被执行人张金花、付幽亚、付关吉、蒋德芬应连带返还王世海人民币7871.89元,负担诉讼费1435元,此外,被执行人付关吉、蒋德芬应负担本案执行费1770元,被执行人张金花、付幽亚、付关吉、蒋德芬应连带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现下落不��,暂无其他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琳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