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广才、金进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才,金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刘广才,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金进喜,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进喜的银行存款507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兆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