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5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杰与齐晓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齐晓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707号原告:张杰,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齐晓研,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凌源市,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张杰与被告齐晓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张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杰撤诉。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