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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5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杰与齐晓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齐晓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707号原告:张杰,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齐晓研,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凌源市,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张杰与被告齐晓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张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杰撤诉。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