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国荣与被执行人雄县三利废品收购部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国荣,雄县三利废品收购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国荣,女,1965年3月7日生,住高碑店市张六庄乡郝家庄村被执行人:雄县三利废品收购部经营者:刘双林,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住雄县米家务乡米西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国荣与被执行人雄县三利废品收购部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及经营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雄县三利废品收购部及经营者刘双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雄县三利废品收购部及经营者刘双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刘双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雄县温泉路营业所的银行存款20000元至本院指定的账号。本裁定立即��行。审判员 郭忠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祖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