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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贺明成与钟祥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国权、潘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明成,钟祥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国权,潘险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135号原告:贺明成。委托代理人:胡玉龙,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权限。被告:钟祥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承天东路66号,社会统一代码91420881565461445Q。法定代表人:张夫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权,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卢国权。被告:潘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明成与被告钟祥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国权、潘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明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潘险峰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诉讼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明成撤回对被告潘险峰的诉讼请求。审 判 长  李田华审 判 员  陈彩霞人民陪审员  邓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娇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