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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更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振强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923号罪犯张振强,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原系长沙市芙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县处级)。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望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罪犯张振强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维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撤销第二项,依法对上诉人张振强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55.6093万元、美元5000元中,除去退还李健康的40万元,余款115.6093万元、美元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张振强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7年6月26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振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没收财产四十万已缴纳,现有表扬6次余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振强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振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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