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4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4民初1293号原告: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火车站北侧建华天汇财富中心*幢**层。法定代表人:赵志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东红,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原告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被告李东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李东红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4月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4日逾期罚息为人民币14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共计374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3日,被告李东红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其书写了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条约定于2016年4月4日前还清。为确保债务及时履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明确逾期还款的罚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还款。现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订立的借款协议、被告出具的借条、承诺书和2016年2月4日网上银行交易详情单;2.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被告李东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由法院作判决处理。本院认为,被告李东红承认原告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东红与原告自愿协商,订立借款协议并由被告签订了还款承诺书,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按约定将借款500000元转到被告的账户,完成了借款义务。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不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罚息140000元,共计640000元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相重复,本院依法支持由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借款本金500000元的逾期罚息(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7200元,因聘请律师参加民事诉讼系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并非民事诉讼的必然,原被告在借款时双方约定过律师费负担,但约定不明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且无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72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东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自2016年4月4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的逾期罚息140000元,共计640000元。二、由被告李东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借款本金500000元的逾期罚息(按月罚息2%计算)。三、驳回原告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被告李东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应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林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