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邓小楼与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楼,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2行初72号原告邓小楼,女,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3号。法定代表人XX,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信斌,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干部。原告邓小楼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违法拆除房屋一案,因本案涉及拆迁安置争议,原告以与案外人另行解决民事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邓小楼25元。审 判 长  刘全喜代理审判员  高宏亮人民陪审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徐 维书 记 员  韩丽莉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