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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永书与被告蔡林、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玉芳、赵正平、赵正会、第三人李国民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书,蔡林,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玉芳,赵正平,赵正会,李国民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2896号原告:周永书,女,195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林,女,195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彬,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0218G。法定代表人:叶绪华,总经理。被告:杜玉芳,女,194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赵正平,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赵正会,女,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泸县。第三人:李国民,男,195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泸县。原告周永书与被告蔡林、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玉芳、赵正平、赵正会、第三人李国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周永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书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永书负担。审判长  陈明金审判员  张玉兰审判员  黄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开兰 来源:百度“”